在我國,清真食品是指按照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的生活習慣生產經營的食品,是從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角度來定義和管理,與國外對清真食品管理有所不同。近些年各地針對清真食品泛化等現象采取了專項治理行動,以保護少數民族的權益。食品伙伴網結合法規要求和地方的專項治理情況,來介紹一下我國清真食品監管情況。
1.清真食品的準營
我國層面尚未制定專門的清真食品監管法規,各地方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地方性的監管法規。對于清真食品準營管理,目前各地是以“清真標志牌”“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等形式存在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通常需要具有一定比例的少數民族從業人員,加工經營場地和器具做到專用,避免使用非清真的原料等。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在滿足相應的前提下,向民族事務工作部門申領“清真標志牌”和/或辦理清真食品準營證等,申領成功后方可進行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已經開辦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轉讓情形時,未改變清真性質的,也應重新核準資格。
2.清真食品適用范圍
有些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法規中,有的明確了清真食品范圍限制。比如《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中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數民族的傳統清真飲食習慣生產、加工、儲運、銷售的動物源性及其衍生物食品?!薄缎陆S吾爾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中第十條規定“不含肉類、乳類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樣。不得使用印有清真標識的包裝物包裝非清真食品。不得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贝送?,雖然有些地方法規中沒有相關的明確規定,但是這類要求在地方開展的專項治理活動也有所體現。也就是說,并不是所有的食品類別都可以聲稱屬于清真食品,更傾向于將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動物源性成分的食品中,“清真水”“清真食用鹽”等類似的宣稱屬于對清真概念的泛化。
3.清真食品的標識
目前,地方性法規一般要求清真食品包裝上標有“清真”字樣或者清真含義的標志符號,但是法規中并沒有統一的標識樣式要求;有些地方要求清真食品包裝需要經過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核后印制。通常來說,可以在包裝上標示中文的“清真”字樣,但不能使用有清真飲食習俗的少數民族禁忌的語言、文字或者圖像,不能含有宗教內容以及使用阿拉伯文“哈倆里”和英文“Halal”標識等。
4.清真食品銷售
清真食品一般要專區或專柜銷售,禁止將清真食品與不符合清真飲食習慣的食品混放,與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的攤位、柜臺保持適當距離或者設置明顯有效的隔離設施。有的還要求由少數民族人員專人負責銷售,經銷人員不能混崗、串崗。具體情況可參照相應地方的清真食品管理條例。